艺术市场制假售假于法不容
http://www.socang.com 2002-10-11 19:05 来源:
作为一位国内外美术界知名的收藏家,陈邦可先生近年来频频涉足中外油画领域,并积极从事推广中国油画的工作。这些天来,他一直关心着艺术品市场打假的报道。见到记者,他直截了当地指出:“对于收藏者来说,假画是最大的敌人。我最初收画的主要渠道是通过拍卖,但是,除了为数不多的几家拍卖公司外,有不少拍卖公司的拍卖会上假画泛滥。开始的时候,我也收进过假画。经过鉴定专家认为是赝品以后,大家都非常气愤。因为我付出的是一流画家作品的价钱,得到的却是不值钱的垃圾。因此,后来我几乎不参加国内拍卖公司的拍卖会了。”
由于工作的关系,陈邦可先生谙熟法律,他在收藏美术品的过程中,也钻研了中外有关法律,而且了解了许多国外对制假、售假者的处罚实例。因此,他对那些“不赞成艺术品市场打假”、“艺术品市场可以有真有假自由竞争”等议论感到十分奇怪。他指出:“中国是个法制国家,每个人、每种行为都必须受法律制约。制作、销售假画的行为,法律中有明确的处罚规定。我真搞不懂那些人究竟是法盲,还是另有目的?”他拿出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翻开后说:“《刑法》第217条第4款把以营利为目的‘制作、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’行为,列入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,并具体规定了量刑和处罚的标准: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在我国的《著作权法》第46条第7款中,也明确规定了‘制作、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’是侵权行为。《著作权法》第20条还明确规定:‘作者的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’,这说明当代人也不能利用古代美术作品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假冒。在法律面前,对制作、出售假画只有打击,根本无须讨论。”
“其实,美术品市场的打假,在国外早就有具体法律规定。例如,法国早在1895年2月9日颁布的一项法律中,把制作假画定为是欺诈行为,并且具体规定了这种欺诈行为的标准:在他人的美术作品上以自己的签名替代他人的签名,或冒用画家本人明显的标志(包括姓名)。当时,他们对这种制作假画的行为给予坐牢、没收或销毁假冒作品的处罚。1994年该国颁布的有关法令中,又对这种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,规定为最低罚款50万法郎,并至少坐牢2年。”陈邦可指出:“在美国,往往是根据案例来判案的。但对伪造假画的行为也有确定的定义,即采用欺骗的手法故意仿造、改变了一幅作品,来达到为自己谋利并损害了他人的利益。这种行为当然也触犯了美国各州的法律或联邦法律。”
由于制作、销售假画有暴利可图,所以世界上仍有许多不法之徒热衷于此道。陈邦可举出了几个在国际上较有影响的案例。1996年,英国法庭把一个名为约翰·杜威的不法画商送进了监狱。这个画商雇佣了一名没有名气的画家约翰·梅特,模仿马蒂斯、梵高、雷诺阿等人的作品,画了200多幅假画。然后,他通过各种手段,弄到维多利亚、泰特等著名博物馆的包装材料,再把假画包装后送到拍卖公司去拍卖。结果,他们除没收财产外,约翰·杜威被判了6年刑,那个受雇画家判了1年。西班牙有个画家叫艾尔玛,在他很多临摹的画上,签上了毕加索、马蒂斯等著名画家的名,1968年东窗事发,他被判刑坐牢。即使画家以自己的画作假,在许多国家也是属于触犯法律的,最有名的例子是意大利画家基里科,他1915年前后所作的画,在市场上可以卖出很高的价钱,于是,在晚年时,他把自己新创作的画签上了1915年,结果,被人告发后也被关进牢房服刑。
陈邦可认为:“我国的收藏市场刚形成,但已被制假、售假严重污染。我认识的不少人,就因为这个原因,想进入收藏市场而又止步不前。那种假画能促进市场发展的言论,显然为违法行为提供了舆论保护。事实证明,制作、出售假画是一种欺诈行为,而且法律也绝对不允许这种事情,因此,希望执法机关能介入这个市场,对有这种欺诈行为的个人和机构进行狠狠打击,从而保护画家和收藏者的正当利益,促进市场健康发展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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